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赣0781民初200号原告廖检庆,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程赣州,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九发,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原告廖检庆与被告刘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铭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被告刘九发向原告廖检庆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廖检庆现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正)(注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还)。今借人刘九发,2018年2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而成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九发同意归还原告廖检庆借款290000元,此款于2019年1月11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归还13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140000元;
二、如果被告刘九发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廖检庆可以对未偿还的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刘九发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九发同意于2019年5月30日前返还2825元给原告廖检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铭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