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782民初3154号
原告:宋世权,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李双,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宋世权与被告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宋世权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世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宋世权负担。
审判员 刘 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