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保44号
申请人:黄宁。
被
申请人:侯帅。申请人黄宁与被申请人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侯帅银行存款62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黄宁所有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