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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保44号

黄宁与侯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宁;侯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保44号

申请人:黄宁。

被

申请人:侯帅。申请人黄宁与被申请人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侯帅银行存款62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黄宁所有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