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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财保1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建水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建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财保17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

申请人:韩建水,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建水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建水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窦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