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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恢23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涂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涂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被执行人涂永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36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涂永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永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永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涂永亮(证件号码:330381198609××××)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0××××0098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孟 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卓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