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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刑初21号

高新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新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4刑初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新锋,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新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新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0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高新锋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玉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税局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高新锋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13.06mg/100ml。另查,被告人高新锋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新锋具有初犯、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高新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新锋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具结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新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高新锋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新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新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郭文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路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