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31号
申请人:梅立众,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张周路南侧南涯村路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梅立众与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2266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2266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班金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