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24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友,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汪清镇。
被执行人:于润海,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东光镇。 申请执行人张俊友与被执行人于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俊友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3433.7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方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车辆登记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采取处分措施。2018年5月8日本院依法向汪清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登记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于润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查询于润海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该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将查询结果反馈本院,结果为: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住房公积金无法查询。本院于2018年11月22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及其他理财产品。二是2018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8年6月6日被执行人于润海向申请执行人张俊友偿还了借款10000.00元,该还款情况本院已记入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吉2424执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潘庆鑫
审判员 李玉忠
审判员 秦四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