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4454号
原告:张利友,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初少文,男,农民,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张利友诉初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张利友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利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张利友负担。
审判员 艾 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