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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81民初4358号之三

4358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张木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张木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1民初4358号之三

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62708067D,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363132,,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茶山路****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木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张木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被告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原告东台市普林斯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云昌

审 判 员  许园园

人民陪审员  许改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宋倩倩

书记员仇秋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