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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财保4号

魏旭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魏旭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财保4号

申请人:魏旭英,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吴达良,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国利。申请人魏旭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代管的执行回款人民币1500000元(执行案号:(2018)粤1202执1864号)。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00240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旭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代管的执行款人民币1500000元(执行案号:(2018)粤1202执1864号)。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旭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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