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783刑初101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可泉,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广饶县。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德生,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艳明,乳名“开通”,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郎义洋,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商荣进,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玉林,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君、秦彩雯,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佃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垦利县。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孙大海,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希花,乳名“红”,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广饶县。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新辉,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光花,女,1964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茂燕,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曹光花、田茂燕犯盗窃罪,被告人秦佃文、刘希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善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可泉及其辩护人张德生,被告人曹艳明及其辩护人郎义洋,被告人商荣进及其辩护人郑建设,被告人曹玉林及其辩护人张君、秦彩雯,被告人秦佃文及其辩护人孙大海,被告人刘希花及其辩护人李新辉,被告人曹光花、田茂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徐可泉、宋爱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共谋后,由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在寿光市羊口镇曹辛庄村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由被告人徐可泉、宋爱香负责销售盗窃的原油。期间,被告人田茂燕、曹光花多次在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盗窃时望风。其中: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参与盗窃原油69.94吨,价值180208.38元;被告人曹玉林参与盗窃原油44.55吨,价值112850.7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秦佃文在明知徐可泉、宋爱香销售给自己的原油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原油61.33吨,价值158257.38元。被告人刘希花在明知徐可泉、宋爱香销售盗窃原油的情况下,帮助徐可泉、宋爱香对盗窃原油予以转移、运输、销售61.33吨,价值158257.38元。2.2015年4月,被告人秦佃文在明知董某销售给自己的原油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先后10次收购董某原油3吨,价值7875元。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曹光花、田茂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佃文、刘希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茂燕、曹光花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玉林、田茂燕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曹光花、秦佃文、刘希花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被告人田茂燕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被告人徐可泉的辩护人提出该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曹艳明的辩护人提出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系初犯,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商荣进的辩护人提出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系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曹玉林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系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秦佃文的辩护人提出该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以及2015年4月份的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希花的辩护人提出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徐可泉、宋爱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共谋后,由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在寿光市羊口镇曹辛庄村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由被告人徐可泉、宋爱香负责销售盗窃的原油。期间,被告人田茂燕、曹光花多次在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盗窃时望风。其中: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参与盗窃原油69.94吨,价值人民币180000余元;被告人曹玉林参与盗窃原油44.55吨,价值人民币1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与刘希花、宋爱香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90000元并取得谅解。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1.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秦佃文在明知徐可泉、宋爱香销售给自己的原油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原油60余吨,价值人民币150000余元。被告人刘希花在明知徐可泉、宋爱香销售盗窃原油的情况下,帮助徐可泉、宋爱香对盗窃原油予以转移、销售60余吨,价值人民币15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希花与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宋爱香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90000元并取得谅解。2.2015年4月,被告人秦佃文在明知董某销售给自己的原油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先后10次收购董某原油3吨,价值人民币7875元。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秦佃文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刘某证实,其在2018年2月中下旬、3月上旬和中旬左右三次帮宋爱香抬盗窃的原油的事实。2.张某证实,2018年3月30日晚上,秦佃文让其开铲车去他的院子里干点活,干到凌晨的时候,有公安机关的人员到秦佃文的院子里,将他们一起带到公安机关的事实。3.周某证实,其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清河采油厂负责护油工作,2018年3月3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寿光市羊口镇曹辛庄西边抓了一伙盗窃原油的,他到现场看过,盗油的人是把油井的生产阀门关闭,之后打开取样阀门,接上皮管用蛇皮袋装油的事实。4.李某证实,2015年5月22日,他在一户着火的房子后面一个院墙边发现了胶皮管子,里面有原油,后找到了埋在土里的管线的事实。5.董某证实,2015年3月份,赵大民和他说在房子后面种树,挖坑时发现一个管子,上面有阀门,可以弄油,他就和赵大民、王某从那里放油,董集乡秦家村有很多收油的,他每次去都打电话联系一个人,那人在秦家村最东边一个十字路口等着,把油卖给了那人的事实。6.王某证实,与董某合伙买了一辆车拉油的事实。(二)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2.宋爱香辨认笔录证实,经过其辨认,确定秦佃文系其联系的收购盗窃的原油的人;曹艳明辨认笔录证实,经过其辨认,确定徐可泉系收购其盗窃的原油的人;刘希花辨认笔录证实,经过其辨认,确定徐可泉是伙同其盗窃的人;秦佃文是收购其原油的人;秦佃文辨认笔录证实,经过其辨认,确定刘希花是与徐可泉一起去卖石油的中年妇女。(三)鉴定意见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盗窃的原油的价值。(四)书证1.寿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各被告人车辆、手机及赃物、证据情况。2.过磅单证实,泰佃文收购原油时称重情况及扣押的原油的重量。3.车辆查询证实,车牌号为鲁E×××**、鲁E×××**的两辆车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新海路小清河卡口的行驶记录。4.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秦佃文、刘希花、曹光花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曹玉林、田茂燕系自首的事实。5.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发破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秦佃文2015年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投案自首的事实。6.原油价格证明证实,2015年4月份原油的价格情况。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8.收款证明、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刘希花已退赔被害单位赃款并取得谅解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佃文于2016年8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10.通话记录证实,在盗窃过程中各被告人打电话联系的事实。(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曹光花、秦佃文、刘希花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被告人田茂燕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曹光花、田茂燕在曹艳明等人盗窃时多次为其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希花明知徐可泉等人实施盗窃而帮助其将盗窃的原油转移、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秦佃文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玉林、田茂燕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可泉、曹艳明、商荣进、秦佃文、刘希花、曹光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茂燕、曹光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艳明、商荣进、曹玉林、刘希花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可泉的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曹艳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系初犯,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商荣进的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系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曹玉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系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秦佃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2015年4月份实施的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希花的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可泉、商荣进、曹玉林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徐可泉、商荣进、曹玉林均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所以对各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可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艳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商荣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曹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秦佃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刘希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曹光花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
八、被告人田茂燕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
九、没收作案使用的悬挂鲁V×××**牌照的福特全顺、鲁E×××**五菱宏光面包车、鲁E×××**五菱宏光面包车各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秀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