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岗,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陈晨,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瑶海区。
被执行人:潘东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蜀山区。王国岗与张莉、潘东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2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莉、潘东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张莉、潘东华住所地在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裁定如下: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258号裁决书指定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胡明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成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