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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执46号

王国岗、张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国岗;张莉;潘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岗,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陈晨,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瑶海区。

被执行人:潘东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蜀山区。王国岗与张莉、潘东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2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莉、潘东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张莉、潘东华住所地在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裁定如下: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258号裁决书指定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胡明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成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