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8执136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赵运良。被执行人刘新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8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643.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