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14号
原告:赵东,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张红瑞,男女,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4089N,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张红瑞与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东、张红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