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3民初114号

张红瑞,赵东与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红瑞;赵东;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14号

原告:赵东,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张红瑞,男女,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4089N,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张红瑞与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东、张红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