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11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文龙,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8〕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文龙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文龙及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熊文龙盗窃他人摩托车7次,其中一辆价格为人民币40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店门口,盗走汪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25-2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015元。2.2017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郢中镇码头街新堤小区七号楼一车棚内盗走张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未作价格鉴定)。3.2017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文化馆门口盗走龚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嘉陵牌WH100踏板车(未作价格鉴定)。4.2018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郢中镇东街华俐公寓小区内盗走李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铃木牌两轮弯梁摩托车(未作价格鉴定)。5.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天悦水郡小区门口过道处盗走高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未作价格鉴定)。6.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郢中镇香樟雅居小区停车处盗走万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凌肯战豹两轮摩托车(未作价格鉴定)。7.2018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熊文龙到钟祥市郢中镇星兴小区一家住户阳台下盗走蒋某停放的一辆灰色金城牌125型号两轮摩托车(未作价格鉴定)。另查明,被告人熊文龙于2018年9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案经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钟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钟祥市天龙车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汪某、龚某、张某、李某、高某、万某、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文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文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熊文龙对盗窃财物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安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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