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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18号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武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武松;崔卫军;新乡市明珠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606。

法定代表人:党秋菊,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武松,男,汉族,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卫军,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新乡市明珠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十里铺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崔武松、崔卫军、新乡市明珠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4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