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3民初2443号
原告:刘爱华,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闳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6003175930。
法定代表人:傅威,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博意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104704W。
法定代表人:刘道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爱华与被告上海闳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博意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人民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