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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3民初2443号

刘爱华与上海闳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博意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爱华;上海闳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博意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3民初2443号

原告:刘爱华,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闳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6003175930。

法定代表人:傅威,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博意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104704W。

法定代表人:刘道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爱华与被告上海闳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博意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人民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