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413号原告王某,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郭某,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原方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