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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413号

王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413号原告王某,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郭某,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原方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