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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执2838号之二

朱庆滦与刘国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庆滦;刘国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7执2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庆滦,男,1970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刘国严,男,1982年11月0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庆滦与被执行人刘国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变更执行请求,仅申请执行案款14545元,自愿放弃余款159元,并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变更执行请求并放弃余款追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507执2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代理

审判员  路宽成

代理

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