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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民初12667号

吴志宏与陈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志宏;陈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2民初12667号

原告:吴志宏,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陈传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吴志宏与被告陈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志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传辉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传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2月14日向吴志宏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款项于2016年12月25日前归还,并由陈传辉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吴志宏催讨,陈传辉仅归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陈传辉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传辉于2016年12月14日向吴志宏借款200000元,并由陈传辉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陈传辉归还了100000元,尚余100000元款项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吴志宏的陈述及吴志宏提交的借条、银行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吴志宏与陈传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经吴志宏催讨,陈传辉仍未归还款项,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陈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志宏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