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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财保6号

怀来县沙城新阔建筑器材租赁站、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来县沙城新阔建筑器材租赁站;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财保6号

申请人:怀来县沙城新阔建筑器材租赁站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沙堡西街北侧

负责人:郑立杰,经理

被

申请人: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申请人李树泽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账号:10×××10)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34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10×××10)存款34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宇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