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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2执1618号

韩忠峰、王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忠峰;王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0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韩忠峰。

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韩忠峰与王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磊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磊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1万多元银行存款,车辆下落不明、无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