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4民初4082号
原告: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
被告:北京北清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306。
法定代表人:温荣元,执行董事。 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清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评估鉴定,2019年1月10日双方选择评估机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而鉴定正在进行中,本案符合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