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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91财保8号

郝永学、盛瑞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郝永学;盛瑞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91财保8号

申请人:郝永学,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

申请人:盛瑞涛,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人郝永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盛瑞涛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申请人用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永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盛瑞涛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扣押于日照市瑞凯停车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费霞

书记员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