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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执恢53号

鞠长青与周沂、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鞠长青;周沂;李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3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鞠长青,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周沂,女,汉族,1958年6月6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李晓军,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鞠长青与被执行人周沂、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沂、李晓军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鞠长青借款40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0元,申请执行人鞠长青负担1850元,被执行人周沂、李晓军负担338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周沂、李晓军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周沂、李晓军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鞠长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立案执行,2018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截止2018年5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93380元,被执行人保证自2018年起每年偿还申请执行人65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2018年应当偿还的65000元,于5月15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遂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陈述,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的义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苏1283执331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应当给付25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院恢复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款项,并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