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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12刑更4号

罪犯於瑞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於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苏1112刑更4号 罪犯於瑞明,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8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111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罪犯於瑞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宣告后,罪犯於瑞明以身患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於瑞明患扩张型心肌病,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心功能III级,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於瑞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八个月。(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