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1民初79号
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321MB0041865K。
法定代表人:董继烈,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烈,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秀英,女,78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曾秀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林鹏、杨礼盛代被告曾秀英交纳了案款36998.4元及案件受理费362元。
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被告曾秀英负担。
审 判 员 黎芸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余枫枫 代
书记员 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