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8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白妞,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曹战江,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白妞、曹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白妞、曹战江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以(2018)豫0184执8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白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2号楼1单元10层1002的房屋一套(权证号码:14××**),该查封为轮候查封。经查,张天明申请执行曹战江、王白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939-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首先查封;靳素平申请执行曹战江、王白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执520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白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2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房屋(权证号码:14××**)于2015年8月10日办理了新房他证字第15030052**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王白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2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权证号码:14××**)房产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新郑市农商行千户寨支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白妞、曹战江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以(2018)豫0184执847号执行案对被执行人王白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2号楼1单元10层1002的房屋一套(权证号码:14××**)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2018年12月31日买受人杨英洲(身份证号:)以46198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2号楼1单元10层1002的房屋一套(权证号码:14××**)的所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939-1号民事裁定、(2016)豫0184执520号执行裁定)查封,及该房屋抵押权一并解除。
二、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楼****1002的房屋**(权证号码:14××**)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英洲(身份证号:)所有。位。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楼****1002的房屋**证号码:14××**)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英洲(身份证号:)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杨英洲(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位于新、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楼****1002的房屋**码:14××**)如有维修基金,应一并过户给买受人杨英洲(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柳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