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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初3226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法雷奥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法雷奥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2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法雷奥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蒋村**iv>

法定代表人: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椒江法雷奥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台州市椒江法雷奥眼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台州市椒江法雷奥眼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9年1月2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 棉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