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11刑初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址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4月28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8]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陈玉强在贵阳市南明区猫猫坡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0.18克海洛因贩卖给贾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0.18克海洛因被当场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证人贾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玉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涉案毒品数量为0.18克,被告人陈玉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玉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是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玉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玉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判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全部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湘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焕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