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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624执3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梁凤清与被执行人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凤清;张金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624执3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梁凤清,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张金平,男,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梁凤清与被执行人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金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凤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算)。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金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张金平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张金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平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平在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股票账户,于12月23日冻结其在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分红账户。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金平在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同日扣划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于12月2日扣划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400元,共计6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金平下落不明,本院工作人员已依法予以查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平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凤清,申请执行人梁凤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金平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平银行账户及股票和分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且被执行人张金平现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梁凤清发现被执行人张金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稳定

审 判 员  叶冠中

人民陪审员  骆少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平

书 记 员  凌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