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403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彩先,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屯留县。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丞昊,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彩先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彩先及其辩护人孙丞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李彩先以能在www.cp361.co网站操作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75000元,用于在该网站投注,该网站服务器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9年8月1日,李彩先亲属李某退赔冯某75000元,并取得冯某谅解。 2.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彩先以能在www.cp361.co网站操作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50000元,用于在该网站投注,该网站服务器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9年8月1日,李彩先亲属李斌退赔李某55000元,并取得李某谅解。 综上,被告人李彩先共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共计125000元,后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彩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冯某、李某陈述;证人杜某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李彩先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彩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彩先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彩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山西省长治市××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李彩先宣告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彩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
人民陪审员 栗 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