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117号
原告:杨永林,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孙欣妍,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陈金华,女,汉族,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杨永林与被告王建军、孙欣妍、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永林于2020年1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永林负担。
审判员 宋玉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