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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2民初1393号

卢道坤与王大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道坤;王大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302民初1393号

原告:卢道坤,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大好,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卢道坤与被告王大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道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6000元,并支付赔偿损失违约金40000元,合计2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坐落本市桃园新村6栋2502号,建筑面积92.7平方米的房屋以总价款186000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第三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五倍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购房款186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双方办清了交接手续。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无产权证书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合同法》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王大好辩称: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过购房款。原告给被告的钱是提供给被告赌钱的赌资,原告借机放爪子收取利息。而且每次赌钱时原告把钱拿出来给被告用,赌博一结束,不论被告输赢,原告都会把账算清后找被告要回欠款和利息。曾经原告在赌钱的时候明知有假,也没有告诉被告。被告怀疑是原告合伙和对方做局骗被告,并为此向凤阳县城南派出所报过警。至于被告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被告欠原告的钱一时半会儿还不上才签的,合同文本是原告提供的,具体被告也不懂,原告让被告签被告就签了。而且原告已经把被告家的冰箱、洗衣机都拉走抵欠款和利息了。案涉桃园新村6栋2502号房屋是被告父亲的拆迁还原房,现在还没有产权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8年8月9日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实际出借186000元,当天原告叫妻子朱长玉去银行提现金150000元,另外36000元是原告找朋友徐翠翠用微信转给被告的。在场的案外人张如军和赵波当时也在被告的借条上签字予以证明。2、原、被告于2018年9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份,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当时称做生意周转不过来,要把案涉房屋卖给原告,双方为此才签的该《房屋买卖合同》。3、(2019)皖03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购买被告的案涉房屋后又转卖给了案外人纪亮,后来被告把住进该房的纪亮撵走,纪亮遂起诉原告,法院判决原告和纪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原告返还纪亮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时原告怀疑所购房屋不是被告的,被告遂把该材料拿给原告,后来原告又找到被告父亲核实,被告父亲说原告手里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假的。被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借条是被告打的,但是被告没拿到一分钱,当时是张如军、原告、赵波,还有一个绰号叫小毛的女的,几个人一起逼着让被告打的这个借条,让被告去赌钱的。写借条之前被告一分钱都不欠原告的。所以他们后来又说把借条撕掉了,还说这个借条是写着玩的。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确实签过,在2018年9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和景元浩两人开黑车把被告带到龙湖春天西门,两人在车上逼着被告签的合同。且只让被告写身份证和手机号,对方都没有写,至于合同上写的原告一次性转给被告186000元,被告至今一分钱都没收到。签过之后被告就出去打工了,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家把被告家的电冰箱、洗衣机和相关证件拿走,还在被告不在家的时候找被告父亲闹事。被告父亲害怕,就报了警,整个李楼乡山王村都知道这件事。在2018年8月16号、17号,原告、张如军,小毛曾带着被告到凤阳城东一个赌场里赌钱,由原告提供赌资,当晚又开车把被告带到宿州地区赌钱,没赌成又回来了。夜里12点左右,该三人又把被告拉到凤阳城南的一个叫陈梅的开设的赌场赌钱,仍由原告提供赌资,当时原告明知有假还让被告继续赌博,当天输了120000元,回到宾馆原告才告诉被告说有假,被告第二天去凤阳报了警。原告带人逼着被告签《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条,都是因为被告欠其赌资,和房屋买卖没有关系。对证据3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清楚其中的内情,是原告想把房子卖掉抵做赌债。原告怎么将房子拿到手的,被告因不在家,具体情况不清楚,被告怀疑是原告把被告的房门撬开的。房屋拆迁协议不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被告原来放在家里,原告自己从被告家中拿走的,同时还拿走了被告放在柜子抽屉里的证件,又偷偷地把房子卖给一个叫纪亮的人。被告父亲知道后就报警了。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1份录像光盘,证明原告所谓的购房款是其放爪子给被告赌钱产生的欠款,实为赌账。视频时间是2018年8月17日,地点在凤阳华贸宾馆。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视频中的事情有些原告知道,有些不知道,证据中的尹宗燕是被告的朋友,尹宗燕打电话给原告,让原告开车帮忙送他们到凤阳一趟。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王大好的父亲王学厂因本市东海大道东段南侧改造项目被征地,与高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其家庭成员9人,集体土地上人口每人还原45平方米,计405平方米,独生子女产权调换90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495平方米,分为五户,其中包括被告王大好一户。2018年8月9日,被告王大好曾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卢道坤,借条载明:“因为做生意,经济周转不开,向卢道坤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8年8月9号,还款日期:到2019年2月30号还清钱,如果还不清以桃园新村6号楼2502室抵押(房子归卢道坤所有)。”2018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拆迁还原的位于本市桃园新村6号楼2502号,建筑面积92.7平方米的房屋,以18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约定如一方中途违约,则由违约方按该房屋交易价五倍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2018年10月26日,原告又将该房以2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纪亮。后纪亮入住此房遭到王大好拒绝。纪亮遂以卢道坤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卢道坤的房屋买卖合同,卢道坤返还购房款220000元及损害赔偿金10000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皖03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道坤和纪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卢道坤返还纪亮购房款22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原告为此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186000元,决定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原告在诉状中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购房款186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双方办清了交接手续”,但原告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其“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186000元购房款,以及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的事实,反而举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被告出具的借款日期为2018年8月9日的借条,该借条所载借款原因系“因为做生意经济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非购房款,原告也未举出有效的付款凭证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两者在金额上也不相符。虽然该借条上还载明“还款日期至2019年2月30号还清钱,如果还不清,以桃园新村6号楼2502室抵押(房子归卢道坤所有)”的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即使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以房抵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加之被告举出原、被告及案外人张如军、陈梅等人在宾馆对话的视频资料里明确含有几人谈及如何参与赌博、原告卢道坤提供赌资,以及被告王大好赌输了十二三万元等内容。上述各项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并无为了购买被告桃园新村6号楼2502室的拆迁还原房,向原告交付186000元购房款的事实,原、被告就本市桃园新村6号楼2502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道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卢道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鲁二0一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 顾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