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1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3177452111。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执行人何根毅,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潮区。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根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7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551274.6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被执行人何根毅名下位于福田区××北环路北侧碧云天碧字楼1栋803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00791452),名下位于福田区××北环路北侧碧云天碧字楼1栋8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3000793169),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叁年;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根毅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粤B×××××)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贰年;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韩灿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