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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6972号之一

刘福存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福存;刘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福存,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刘福存与被执行人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6.4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光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67.1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3817.19元现在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光辉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2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