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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3960号

赵太忠与许小军、陶德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赵太忠;许小军;陶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960号

原告:赵太忠,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小军,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陶德金,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赵太忠与被告许小军、陶德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赵太忠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太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太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太忠负担。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