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960号
原告:赵太忠,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小军,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陶德金,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赵太忠与被告许小军、陶德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赵太忠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太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太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太忠负担。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