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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4366号

申西安、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西安;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王德贵;杨小军;梁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4366号

申请执行人:申西安,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华,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5幢275室,注册号310116002870127。

法定代表人:王德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德贵,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梁郑丽,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西安与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王德贵、杨小军、梁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西安借款本金170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1月15日的利息81100元(之后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德贵、杨小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梁郑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申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16元,由被告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王德贵、杨小军、梁郑丽负担。因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王德贵、杨小军、梁郑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西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圣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王德贵、杨小军、梁郑丽银行存款3710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关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