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52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日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河街155号中国吉林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教学楼A栋第三层314、315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翼蓝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南、安达街西长春上海广场1单元92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素坤。本院在执行吉林日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翼蓝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翼蓝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