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9执2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水闸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谭长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水闸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友,总经理。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7)京0109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腾退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水闸路3号院大门道南侧门面房6间、厨房、配房、厕所、大库房及库房东侧房屋、月亮门里北房5间、门面房停车场,并交付给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腾退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水闸路3号院大门道南侧门面房6间、厨房、配房、厕所、大库房及库房东侧房屋、月亮门里北房5间、门面房停车场,并交付给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被执行人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表示现无经济能力,无法支付房屋腾退费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以支付强制腾退费用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人表示目前无法垫付强制腾退所产生的费用,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查明的情况,因被执行人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支付腾退费用,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亦表示目前无法垫付强制腾退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9执24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北京阔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芳芳
审判员 马一鸣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兰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