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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行审17号

蒙阴县盐务局、英业芹盐业行政管理(盐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当事人
蒙阴县盐务局;英业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盐务局,住蒙阴县云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友朋,局长。 被执行人英业芹,住蒙阴县。 申请人蒙阴县盐务局于2018月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蒙阴县盐务局于2018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英业芹涉嫌违规购销盐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蒙盐政处罚字[2018]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没收盐产品18kg,2、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盐务局作出的蒙盐政处罚字[2018]1050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蒙阴县蒙盐政处罚字[2018]第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英业芹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自动履行蒙阴县盐务局蒙盐政处罚字[2018]第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英业芹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宗忠

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