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26号之一申请人王鹏飞,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曹春丽,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曹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春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春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