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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26号之一

王鹏飞、曹春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鹏飞;曹春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26号之一申请人王鹏飞,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曹春丽,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曹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春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春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