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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民终1539号

张檄与赵玉英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2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张檄;赵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霖。

上诉人张檄因与被上诉人赵玉英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檄、被上诉人赵玉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张檄亦同意赵玉英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檄、被上诉人赵玉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檄撤回上诉;

三、准许赵玉英撤回起诉。赵玉英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赵玉英负担,退还赵玉英2637元;张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张檄负担,退还张檄263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杨立锋

审判员 卢小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