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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6781号

杨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杨龙;杨江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6781号

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杨江,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龙货款59750元及利息(以59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江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2、2019年6月13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2019年11月15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分别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工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9年6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秦俊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