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学院路北段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68934563L。
法定代表人:王红昌,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杏凡,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悦海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永铭路中段(新绿园宾馆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062650455Y。
法定代表人:焦飞龙,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行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杏凡、河南省悦海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海假日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太行旅游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南太行旅游公司所在地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号(2017)豫0421民初8号案件中,在2017年6月8日开庭当天庭审开始前被上诉人宋杏凡直接撤回了对悦海假日公司的起诉,导致了案件的被告方仅剩南太行旅游公司一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宋杏凡将悦海假日公司列为被告又再次撤回起诉的行为,是恶意规避到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即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虽然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贵院以未在答辩期间提出而不予审查,但是事实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程序上的相关权利。然而,(2017)豫0421民初8号判决书、(2017)豫04民终3072号判决书均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况下,上诉人宋杏凡本次起诉时再次将悦海假日公司列为被告,其该做法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了,就是在打法律擦边球,恶意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望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上诉人的这种恶意行为予以打击。辉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由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其管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南太行旅游公司称宋杏凡在此前的案件中,为规避管辖而将悦海假日公司列为被告的意见,宋杏凡在原审起诉书中陈述,引发本案纠纷的宋杏凡受伤事件系在其参加悦海假日公司提供的河南省××里沟景区两日游服务中发生,故悦海假日公司与本案有一定关联,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里沟,由南太行旅游公司经营管理,南太行旅游公司亦系本案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悦海假日公司所在地和南太行旅游公司所在地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其所属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宋杏凡选择在悦海假日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南太行旅游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宋红彦
审判员 陈 小 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