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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刘治荣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治荣;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刘治荣,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敏,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刘治荣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房产:本院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里××单元××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如上述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你应于自查封之日起计算至各查封期限届满日前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查封、冻结的效力到期自行消灭,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另2019年5月4日收到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请求本院移送南京市××区××里××单元××室不动产处置权。经核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执123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鲁丽系上述房产抵押权人。因当时本案的执行依据正在审理过程尚未生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将同意处置权移送函及本案的参与分配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拍卖时间过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敏纳入黑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人员。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本院依法告知申请刘治荣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