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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执9252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邝仕然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邝仕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9252号

被执行人:邝仕然,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台山市。 关于邝仕然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邝仕然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20.23元,现已划拨至本院,本案尚余人民币2679.77元未缴纳;经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致使该罚金无法缴纳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予以追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袁海平

审判员  王**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岑霭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