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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执3539号

李佳年、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佳年;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2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年,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建馨家园,居民。被执行人姚东,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解放路,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姚东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姚东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