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2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年,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建馨家园,居民。被执行人姚东,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解放路,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姚东在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姚东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