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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财保13号

罗英芬与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英芬;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7财保13号

申请人:罗英芬,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肖庆光,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业,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7719XB。

法定代表人:郭元新。申请人罗英芬诉被申请人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渝0107执保888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74019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罗英芬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英芬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74019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英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少辉

审 判 员  刘 宇

人民陪审员  吴卿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雪莉

书 记 员  魏薪霓 微信公众号“”